七旬老人死于手术中 医院存在过错被判赔偿

作者:雷娜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11/27 11:11:48 点击数:
导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桂林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9482.86元。  2011年9月15日17时,7…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桂林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9482.86元。

  2011年9月15日17时,71岁的老人徐某因心前区不适伴气促入住被告桂林某医院。经诊断为冠心病、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梗、心功能3级及肺部感染。9月20日,徐某医院检查提示其三支病变,累及LAD、LCX、RCA。经征求徐某家属意见,选择冠脉支架植入手术并同意邀请院外专家实施手术。9月23日13时50分左右,某外医院心内科主任到被告处,在查看病历及造影资料后于14时10分为徐某做冠脉支架植入手术。徐某在手术过程中死亡,该手术室未配备主动脉球囊反搏仪。

  2012年4月12日,桂林医学会作出鉴定:本病历不属于医疗事故。2012年6月28日,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患者患冠心病,病情严重,情况差,冠脉血管病变部位长,病变范围多,是不宜支架植入术的指征。在行冠脉支架植入术过程中出现血慢流现象时未能及时查出原因,当需要用主动脉球囊反搏时,仪器未在手术室备置。另外医方在做此类手术缺乏技术的情况下,在对外院邀请医生时过于仓促,术前十几分钟被邀请医生才到达,这对了解病情及手术准备都是不够充分。故认为医方在为患者行冠脉支架植入术过程中发生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不足有一定关系,即存在部分过错。

  秀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徐某行冠状动脉造影后,其家属选择行冠脉支架植入术并同意邀请院外专家实施手术,被告即向某外医院发出邀请其心内科刘主任协助手术的《申请外院会诊邀请函》,受邀单位虽未进行书面回复,但根据刘主任于手术当日到达被告处并对徐某实施手术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刘主任受邀至被告处为徐某实施手术系被告的行为。受邀专家刘主任于术前十几分钟方到达手术室,仅查阅病历及造影资料即实施手术,准备过于仓促。术中徐某出现慢血流现象时,又因手术室未配备主动脉球囊反搏仪而致未能尽早使用该仪器进行救治。

  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更指出患者具有不宜支架植入术的指征,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赔偿范围应为: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项目计算方法的规定,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同时,综合考虑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方的责任程度,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应以40%为宜,但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不应计入按比例承担责任的赔偿基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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