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美容惹的祸 不胜推销失金又“毁容”

作者:赵红巧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12/13 10:26:11 点击数:
导读:已是不惑之年的张女士,平时很注意养生。某日,其去一家美容机构做按摩,该家美容店的工作人员极力向张女士推销他们的纹眉服务。最终,张女士没能禁住劝说,接受了纹眉服务。熟料却导致自己脸部出血、结痂,疼痛不适。…

已是不惑之年的张女士,平时很注意养生。某日,其去一家美容机构做按摩,该家美容店的工作人员极力向张女士推销他们的纹眉服务。最终,张女士没能禁住劝说,接受了纹眉服务。熟料却导致自己脸部出血、结痂,疼痛不适。张女士与该美容机构交涉赔偿问题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已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某美容机构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女士美容服务费二万三千八百四十元;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1年5月,其到被告处做按摩保健时,被告工作人员极力推销眉毛纹绣三维立体设计服务。在推销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张女士:该服务分为二次;为原告进行该服务的人员是曾给各大明星做过美容的美容大师;该服务是本地区最好的。推销过程中被告未告知该服务价格,当天在原告接受第一次服务后,被要求支付该服务全部费用29800元,原告已支付了全部费用。

  本以为自己花钱买美丽呢!谁料,几天后,原告脸部开始感到疼痛不熟,并伴有出血、结痂症状。在咨询相关专家后,原告得知自己接受的服务应属于医疗美容。而为自己服务的美容大师却不具备相关资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订立的合同;被告返还原告29800元;被告赔偿原告29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美容机构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来做美容是自愿的,我们没有逼迫被告交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构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本案中,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某美容机构达成的纹眉服务项目应属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被告未取得相应资质即与原告达成该服务合同并实施了服务,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对无效后果的产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被告形成合同关系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返还服务费,法院根据被告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所受损失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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