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遭狗咬身亡 狗没查出狂犬病毒主人仍赔5.8万

 来源:重庆晚报 发布时间:2012/12/19 9:32:47 点击数:
导读:7岁小孩被狗咬伤,家人没太在意,可没过多久孩子因患狂犬病而死亡。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5.8万元,狗主人不服。日前,检察官释法说理,狗主人也认识到自己确实有错在先,最终认账赔钱。  家住江津区的方某曾喂有一条狗…

7岁小孩被狗咬伤,家人没太在意,可没过多久孩子因患狂犬病而死亡。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5.8万元,狗主人不服。日前,检察官释法说理,狗主人也认识到自己确实有错在先,最终认账赔钱。

  家住江津区的方某曾喂有一条狗,未注射过狂犬病疫苗。2009年9月24日下午4时许,住在方家对面的7岁小童(化名)与10岁的姐姐放学回家,走到方家附近,这条狗从家中跑出来,将走在后面的小童右手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咬伤。

  因为流血不多,姐姐用纸巾将小童手上的血擦干净,回家后也没有告诉大人,小童也未注射疫苗。次月18日,小童因身体有异,被送到重医附属儿童医院,被诊断为患狂犬病。当天,小童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同年11月初,小童之父夏某起诉到江津区法院。为了印证是否和狗咬有关,双方协商后,请人将狗打死,来鉴定狗大脑是否含有狂犬病。随后,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诊断检验报告表示:从送检的犬脑组织样品中未检测出狂犬病病毒。

  江津区法院认为,小童是被方某喂养的狗咬伤,并由此发狂犬病身亡,方某应对小童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若小童被咬伤后及时治疗,是完全可能避免死亡的,因此,小童和其监护人有严重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夏家承担40%的责任,方某承担60%的责任。为此,法院判决方某赔偿5.8万余元,另支付夏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狗主人方某认为自己一点责任也没有,为此上诉。市五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今年初,方某向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检察院咨询专家,专家认为:报告只检测了犬脑组织样品,不能完全排除咬伤人的狗除脑组织之外的身体其他部位没有携带狂犬病病毒,比如牙齿等部位。

  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决定不提请抗诉。该院立即启动《服判息诉工作机制》,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释法说理。方某也认识到自己确实有错在先,最终认账赔钱,案件最终得到息诉。

 

上一篇:返乡民工遭遇“人在囧途” 上错车还被打伤住院 下一篇:最高法司法解释:醉驾毒驾事故交强险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