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龄童上学路上触电致伤 诉请赔偿误工费被驳

作者:鄂自样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12/5 14:38:07 点击数:
导读:10岁的曾某上学路上遭遇电击受伤住院治疗,因住院治疗期间误工费等得不到赔偿,特诉电业公司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4476元。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触电人身体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

10岁的曾某上学路上遭遇电击受伤住院治疗,因住院治疗期间误工费等得不到赔偿,特诉电业公司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4476元。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触电人身体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了曾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系某校学生,2010年6月6日,其与几个小孩从家步行上学,当走到村边路上时,碰上一根带有高压电的电线断挂在路上,曾某不知带电便前行即被击倒,其他小孩见状后便后退,幸好当时有亲友及时抢救并将曾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曾某身上多处被烧伤,治疗54天后出院,住院治疗费已由某电业公司全部支付,但拒绝赔付误工费用。2012年5月23日,曾某特诉请法院判令某电业公司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4476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侵权方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案中曾某是未成年人,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一切活动,其主张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对于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曾某的伤情没有医学鉴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无法确定。故曾某主张赔偿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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