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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保险人所取得的这项权利,即为代位求偿权。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郑侠认为,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实际上是将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符合财产险中规定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原则和被保险人投保该险种的合同目的。
针对这个问题,我市保险监管部门也在出台相应措施。宁波保监局局长邓俊辉表示,“代位求偿”是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但是各保险公司的规模不同、赔付能力不同,每个公司在这方面的标准、流程均不相同。为尽量避免此类纠纷发生,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我市将建立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制订代位求偿索赔指引、操作实务和结算机制等,统一规范行业操作流程,建立大额人伤案件代位求偿行业协调制度,探索对涉及第三方求偿案件建立行业协作处理制度。
记者另外从昨天的会议上了解到,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车险理赔难问题,今年,宁波保监局将进行重拳治理,包括建立车险理赔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初步建立理赔服务测评、责任追究等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等。
宁波晚报记者 徐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