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妊娠身亡获赔20万 两任丈夫为争赔偿款闹上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7/23 11:39:22 点击数:
导读:女子妊娠身亡获赔20万两任丈夫为争赔偿款闹上法院女子怀孕39周前往医院生产,因是高龄产妇,不幸身亡,医方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女子家属20万。而女子的两任丈夫却为这20万赔偿款闹进了法院。离婚2次女子与前夫和好黄芳…

女子妊娠身亡获赔20万 两任丈夫为争赔偿款闹上法院

 

    女子怀孕39 周前往医院生产,因是高龄产妇,不幸身亡,医方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女子家属20 万。

    而女子的两任丈夫却为这20 万赔偿款闹进了法院。

    离婚2次 女子与前夫和好

    黄芳,有两任丈夫。1996 年,黄芳与周强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周凤。但婚后不久,两人便离婚,由丈夫周强抚养女儿。

    2001年,黄芳认识了张宁后,与其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儿子,张冰。但2008 年,黄芳与张宁因感情不合,离婚。

    离婚后的黄芳,又与第一任丈夫周强生活在一起。2010年底,黄芳怀了周强的孩子。

    2011年10月,黄芳怀孕39周时,前往医院住院生产,却在生产过程中,死亡。胎儿,也没能活下来。

    达成协议 医院赔偿20万

    黄芳去世后,经过相关部门的调解,医院与黄芳的父亲和周强,达成了协议。协议上写明,家属拒绝尸解,死亡原因不能明确。医院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补偿家属相关费用20 万元。

    这笔费用,在2011 年10 月20 日,全部支付完毕。达成协议后,黄芳及婴儿均由黄芳父亲、周强二人负责处理后事。

    领取这笔费用后,周强将这20 万中的5 万元,给了黄芳的父母;其中6700 元,给了黄芳与第二任丈夫所生的儿子。

    但黄芳父母,包括第二任丈夫,张宁认为,周强与黄芳已经离婚,并非黄芳的合法丈夫,凭什么拿去了大部分赔偿款?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

    父母和儿子联合起诉

    黄芳10 岁的儿子,以及父母,均以原告的身份,将周强告上了法院。

    10岁儿子委托父亲张宁出庭。张宁要求周强给付赔偿款中的50000 元。黄芳父母也诉称,自己所得的5万元与本应该分得的补偿款,相差甚远。

    但周强认为,黄芳是怀了自己的孩子去医院住院生产时死亡的。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医院对婴儿死亡一次性补偿75064 元,此款应属周强所有。另外,因安葬黄芳实际花去45845 元。三原告没有理由再分割此补偿款,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系被告周强是否应分得此款。周强向本院提交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相关情况说明”,以此证明医院对婴儿死亡一次性补偿了75064 元,此款三原告不应分配。

    法院对医院的负责人及调委会主任进行了询问,院方表示不清楚此情况说明,反正总共补偿200000 元。调委会主任证实此情况说明系协议签订后,周强的委托代理人周勇打印好情况说明,交周强带来盖的调委会的章。审理中,原告对该情况说明又不予认可,故对该情况说明本院不予认定。但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看出,200000 元是属于对黄芳及死婴的医疗问题的总补偿款。被告周强作为死婴的父亲,对死婴的补偿费用享有部份权利。因人民调解协议未予细分,法院酌定死婴的补偿费用为40000 元,该费用应属被告周强所有。被告周强辩称因安葬黄芳支出了各种费用45845 元,但只提供了一份记帐清单,对于这张清单,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不予认定。但被告周强为安葬黄芳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法院将安葬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确定为20000 元。补偿的总额扣除上述两笔后,余款的权利人应为三原告及被告周凤。由于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款项性质为补偿,原则上应由四个权利人平均分割。考虑到原告焦元林年幼,原告任中华、黄太文年老,此三人可适当多分。江津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冰分得36500 元,余款29600 元限被告周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黄芳的父母获得72000 元,余款22000 元限被告周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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