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杆落下行人摔伤 物业公司赔偿4.9万

  发布时间:2013/1/8 14:13:32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周军) 行人范姜在进入小区门口时,不慎被电动栏杆拦下,摔倒受伤。因要求赔偿遭拒,为此,行人范姜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13年1月7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认…

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 行人范姜在进入小区门口时,不慎被电动栏杆拦下,摔倒受伤。因要求赔偿遭拒,为此,行人范姜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13年1月7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认定被告上饶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5%责任,赔偿原告范姜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9748.6元(含已支付15000元)。

  2010年8月11日下午1时38分15秒,原告范姜骑自行车往被告负责物业管理的弋阳县锦泽住宅小区行进,1时38分39秒小区大门电动栏杆开始下落,1时38分44秒原告骑车准备进入该小区时,被小区大门的电动栏杆拦住了颈部,致使其摔倒受伤。事发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与原告工友将原告送往弋阳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左股骨大转子间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29天,于2010年9月9日出院,花了医疗费15917.2元。2012年1月11日,原告到弋阳县中医院做了取内固定物手术(原出院小结医嘱要求原告1年后取出内固定物),住院8天,于2012年1月19日出院,花了医疗费3151.48元。2012年6月1日,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63692.74元。另查明,2010年8月12日,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骑车到达小区入口之前,电动栏杆已经开始下落且速度缓慢,而原告骑车准备进入小区时,其未观看前方也未注意观察栏杆的开闭情况,直至拦到颈部摔倒时才发现栏杆,由此可知,原告骑车进入该小区时没有发现该栏杆正在关闭,即未尽到自身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的工作人员关闭栏杆,是履行正常的小区管理义务,但在闭合前应当注意是否有车辆和行人出入,而栏杆下落到事发的时间较短,即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在闭合栏杆前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应负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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