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喝酒遭陌生人殴打 状告店主无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2/20 9:24:00 点击数:
导读: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在餐馆吃饭被人殴打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汤云飞诉称,2012年11月某日晚,我与其几位朋友在被告李勇经营的小餐馆喝酒,期间被十几名陌生男子寻衅滋事后打伤。令我更加…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在餐馆吃饭被人殴打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汤云飞诉称,2012年11月某日晚,我与其几位朋友在被告李勇经营的小餐馆喝酒,期间被十几名陌生男子寻衅滋事后打伤。令我更加不能容忍的是,被告母亲在事发时就站在旁边不闻不问,也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我被打伤后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9000余元,事后,我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全部损失。

  被告李勇辩称,原告汤云飞在我处被第三人殴打致伤,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提供的服务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也不是侵权行为人,原告受第三人侵害,我是无法预见的,主观上无任何过错。且我的工作人员也在第一时间报了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要求我赔偿其损失于情无理,于法无据。请法院驳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调查中,原告、被告都举出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经法庭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其朋友在被告处就餐时被第三人殴打致伤,理应由直接侵害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被打伤与被告餐饮服务行为没有直接及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原告遭受第三人侵害的突发事件,被告方无法预见,且事件发生时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被告的餐馆规模较小,与其经营的档次相适应,不能苛求被告具备高度安全保障能力。故原告的损害结果,被告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汤云飞的诉讼请求。

  (本文人物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五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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