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出车祸 单位给予差额补偿

  发布时间:2013/2/23 15:29:01 点击数:
导读: 搭乘丈夫的摩托车上班,路遇车祸身亡,家属要求公司给予全部赔偿。三台刘营镇政府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及时化解了矛盾。  ■费元吉记者吴春华  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早上7时许,三台县刘营镇某外来公…

 搭乘丈夫的摩托车上班,路遇车祸身亡,家属要求公司给予全部赔偿。三台刘营镇政府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及时化解了矛盾。

  ■费元吉 记者 吴春华

  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早上7时许,三台县刘营镇某外来公司职工银某某搭乘丈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上班,行至刘营镇绵三公路五洋村路段时与前面的电瓶车追尾相撞,造成银某某严重受伤,银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银某某所在公司厂区内吵闹声、叫喊声乱作一片,二十余人来到公司闹事,要求公司全部赔偿,事态严重影响到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尽快化解纠纷,刘营镇政府向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方要求公司按工伤一次性赔偿59万元。公司代表认为,是交通事故还是工伤,相关部门尚未作出认定,加之没有老总的特别授权故无法做主。对此,调解人员提出,在相关部门没有作出认定前,建议就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补偿进行协商。之后数日的调解中,公司同意差额赔偿,先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非农业户口标准赔偿受害方亲属各项费用外,同意按工伤赔偿标准计算差额赔偿5万元。通过反复、耐心的疏导,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向受害方赔偿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不足差额款人民币13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并已履行。

  至此,一起因交通事故死亡引发的工伤赔偿重大矛盾纠纷,最终得到妥善化解。

  四川采用补差原则赔偿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吴庆阳律师:

  四川省对于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情形,采用补差原则赔偿

  对于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赔偿规定,各省规定不一,有的省份规定可以同时获得赔偿,而我省采用的是补差原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本案中,银某某生前所在单位采用了折中的解决办法,“补差”赔偿13万元。其法律依据即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

  综上,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任何法律纠纷都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而不能纵容“民闹”事件屡屡发生,屡屡得逞,否则法律权威将受到严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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