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泄漏引发爆炸 三原告获赔250余万

  发布时间:2013/2/28 9:19:20 点击数:
导读:两年前江西省泰和县友谊广场楼房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三人因此被重度烧伤。2013年2月27日,泰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出一审宣判,两被告共计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达250.1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两年前江西省泰和县友谊广场楼房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三人因此被重度烧伤。2013年2月27日,泰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出一审宣判,两被告共计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达250.1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9日,准备入住泰和县澄江镇友谊广场的业主刘龙到物业公司购买燃气卡开通燃气,准备次日正式入住。刘龙到家插卡发现燃气灶不通气,便通知物业公司派员检修。检修人员对燃气计量表室外的管道、阀门进行了检查,未对燃气表室内的管道、阀门进行检查。经过检修,刘龙的燃气灶可以点火使用。刘龙便下楼购买日常用品,其儿媳和孙子留在客厅看电视。刘龙在离开1个多小时后返回家中,准备点火做饭。由于家中小阳台处预留的热水器燃气管道阀门未关闭,导致燃气开通后大量泄漏,泄漏量达到了爆炸极限。刘龙在点火时产生了火花,致使爆炸起火事故发生。经鉴定,刘龙一家三口的伤势分别达到伤残五级、伤残四级、伤残三级。

  三原告被烧伤后,先后在江西省内四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支出94万余元。经鉴定,三原告后续治疗费需20万元。三原告向物业公司及房产开发商索赔金额达400万元。经法庭认定,三原告的损失合计达312.7万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自身没有合理使用燃气,物业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在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燃气,且没有保证用户安全使用,开发商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建设燃气设备,且将燃气设备交由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物业公司经营、管理。原被告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法庭根据原被告方过错大小,依法判决三原告和两被告按2:4:4的比例承担责任。两被告对三原告的损失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泰和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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