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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酒后将同学打成植物人 卖酒饭店被诉赔偿
2012年2月,初中生刘某酒后将同学韩某打成植物人,并因此获刑8年。此后,韩某的家长起诉刘某和其家长索赔,当时两人就餐的饭店也被一起告上法庭,理由是饭店违反禁售令,向未成年人卖酒。该案是北京市首例商家因向未成年人售酒而遭到索赔的案件。7月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将对该案公开进行宣判。
原告韩某诉称,韩某与刘某是中学同学,2012年2月25日中午,韩某和刘某受同学丁某邀请,到大石窝镇南尚乐村一个小饭店吃饭。席间,刘某与韩某因喝酒问题言语不和,后韩某去厕所,喝高了的刘某跟随在韩某身后,用啤酒瓶将韩某头部打伤,造成韩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重伤),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2012年8月,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韩某认为,此次聚会的组织召集者和付款人是丁某,饭店业主隗某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白酒及啤酒,违反了商务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两人都应对韩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200余万元。
被告丁某称,聚会是丁某结的账,但大多数同学是AA制,每人20元,丁某大概花了一百多块钱。丁某不是组织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饭店业主隗某辩称,韩某受伤后隗某及时把他送到了医院,也有同学通知了家长,隗某不知道他们多大年龄,作为饭店业主的隗某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定于2013年7月9日下午2时,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宣判。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