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身亡获赔18万 媳妇公婆为赔偿金对簿公堂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3/8/26 10:29:05 点击数:
导读: 家中“顶梁柱”男主人因车祸死亡后,竟然引发了一场媳妇和公公婆婆之间关于18万元赔偿金的公堂之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向记者通报,法院二审成功调解此案。  2012年6月17日,家住该市翁源县新江镇某村的胡女…

   家中“顶梁柱”男主人因车祸死亡后,竟然引发了一场媳妇和公公婆婆之间关于18万元赔偿金的公堂之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向记者通报,法院二审成功调解此案。

  2012年6月17日,家住该市翁源县新江镇某村的胡女士丈夫何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令胡女士感到愤怒的是,何某的父母未经她同意,就私自到翁源县交警部门进行调解,并订立了“协议书”,获得赔偿款18万元,且迟迟没有分割赔偿款给胡女士。

  胡女士认为,公公婆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企图侵吞全部赔偿款,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公公婆婆告上翁源县人民法院,诉称其对“协议书”的赔偿总额18万元没有异议,但被告应支付11万元给自己所有。

  已经是古稀老人的公公婆婆在法庭上辩称,儿子与胡女士婚后不久就被诊断出慢性肾病,双肾坏死,急需换肾,一直在广州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花费的10多万元治疗费全部是自己向亲人所借。而媳妇在儿子住院治疗期间,长期在外打工,不仅从未到医院陪护,而且从未帮忙筹款给丈夫治病,未尽到做妻子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何某的死亡赔偿金包括了死者的丧葬费2.5万余元,不应归入分割范围,因此原、被告可分割赔偿金应为15万多元。死亡赔偿金应属死者何某生前近亲属即原、被告共同所有,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即每人分得51549元。鉴于原告年轻力壮,而被告均为七旬老人,法庭于是一审判决死者父母给付媳妇赔偿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死者父母认为判决给媳妇的数额太多,因而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8万元赔偿款中,3.5万元归胡女士所有,其余14.5万元归其公公婆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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