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致残 学校与单位被判共担责

作者:贺力平 彭燕如 彭宏发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3/9/3 15:05:26 点击数:
导读:又到入学报到时,一些初、高中毕业生由于没能考上理想的高中或大学,从而进入各类技工学校学习技术,而这些学生在校学习一段时间就会到公司、工厂进行实习,以便让自己的专业知识尽快由理论转向实践。那么,学生在外挂公司…

    又到入学报到时,一些初、高中毕业生由于没能考上理想的高中或大学,从而进入各类技工学校学习技术,而这些学生在校学习一段时间就会到公司、工厂进行实习,以便让自己的专业知识尽快由理论转向实践。那么,学生在外挂公司或工厂实习期间遭遇意外受伤,该由谁来负责呢?8月28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依法判决学校、实习所在公司及受害学生本人分别承担30%、60%、10%的责任。

  杨某原系邵阳市一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学校与某汽车公司联系,于2010年11月1日被该汽车公司录用到焊工实习生岗位实习,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协议约定:实习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0日止,实习期间汽车公司每月支付杨某800元生活补贴,杨某应遵守汽车公司的操作规程。2011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杨某在汽车公司搅拌桶车间上班时,被卷圆机致伤右足,公司当即将其送往邵阳市中心医院包扎处理,随后转送长沙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救治好转后又转入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杨某两次住院共33天,用去医药费77093元,全部由实习所在汽车公司支付。伤愈出院后经邵阳医专司法鉴定评定:杨某伤情为七级伤残。

  杨某因与技工学校 、汽车公司协商赔偿未果 ,遂将两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 、护理费 、交通费 、鉴定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继续治疗费 、残疾赔偿金共计212062元。审理过程中,被告技工学校辩称,学校作为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在委托实习单位培训前,已给学生作了指导报告,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生产工作,注意人身安全及人身意外伤害的防范,学校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汽车公司认为,学校和原告杨某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管理中有管理责任,不应由其一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杨某在被告技工学校学习期间,在被告汽车公司实习过程中受伤,两被告均负有教育、管理不当的责任,均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本人由于疏忽大意,对自己的工作受伤结果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原告、被告各自权利与义务等具体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汽车公司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另一被告技工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某自负10%过错责任。

  一审判决后,三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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