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他人出事故,车主该担何责?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发布时间:2014/11/10 10:02:45 点击数:
导读:制图/武亚新  车主将自己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驾驶自己车辆为他人车辆实施救援过程中发生事故,车主是否应负相关法律责任?遇到此类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就此本报特约两位律师给予解答。  案例…
制图/武亚新
制图/武亚新

  车主将自己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驾驶自己车辆为他人车辆实施救援过程中发生事故,车主是否应负相关法律责任?遇到此类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就此本报特约两位律师给予解答。

  案例1.借车给朋友发生车祸 无过错车主不担责

  四川省江夏一小客车车主吴某将自己的车辆借给朋友黄某,没想到黄某驾车中车辆爆胎失控撞死行人肖某。江夏区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赔偿肖某的亲属3万元。肖某的家人后提起诉讼索赔,不仅将黄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3万元,还将车主吴某也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在审理时,黄某与肖某家人达成协议,赔偿39万元,得到其家人谅解,车主吴某也自愿补偿了肖某家人1万元。江夏区法院认为,车辆出借人吴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让醉酒朋友驾车撞死人 判车主交通肇事罪

  2012年10月,四川省彭州男子曾某与朋友周某等聚会,喝了几瓶啤酒后,曾某将自己的越野车交给只持有E照的周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当车行至彭州市军乐镇军乐大道时,将一位老太太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曾某和周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已超过法定酒驾标准。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某、周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2月25日,彭州法院判决曾某与周某共同犯交通肇事罪。

  案例3.帮人拉车绊倒行人致死 帮忙者、车主共担责

  2012年12月23日7时50分,兰州市民杨某驾驶自己的小车,用软牵引绳牵引郭某坏在路上的小轿车,在城关区五一山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女子缪某由西向东步行从两车中间横过马路,被两车中间牵引绳绊倒,牵引车继续前行,郭某驾驶的小轿车被拖拽前行将缪某压在车下致伤。案发后,杨某用随车工具砸断牵引绳,挪动牵引车,并驶离现场。之后杨、郭二人才拨打120,送缪某随120救护车去医院。缪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日后死亡。 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缪某无责任。

  2014年6月21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帮忙拖车者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与无法启动轿车的车主郭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28.6万元。

  主持人:本报记者 董子彪

  嘉宾: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克岩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振仪

  主持人:我国法律对借用车辆导致的损害如何规定责权?

  侯克岩: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于因机动车使用所导致的损害,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地方的机动车使用人,即为机动车驾驶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主持人:将车辆借给别人使用,车主怎样才能有效规避自身责任?

  朱振仪: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外借车辆时,首先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要确保所借出的车辆无安全技术、性能上的隐患;其次,车主要确保自己的车辆法律手续完备,没有诸如未按时年检、不合格加装、改装等违法情形存在;第三,车主要详细了解车辆借用人借用车辆的用途、驾驶人信息等,要确保驾驶车辆的人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且不存在可能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不利因素。另外,车主在核实前述要素无误的情况下外借车辆,我们建议最好是形成一个交车手续,以有效证明车辆借用事实。

  侯克岩: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要尽到对车辆的基本管理责任。在外借车辆时,应谨慎进行必要的审查。实际上,法律中规定的车主对于在车辆外借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的情形,也是作为车主的一些一般意义上的必要注意义务。例如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无相应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机动车等这些义务,是就机动车的使用人而言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法律要求。作为车主,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管理机动车辆。在外借车辆时,当然要对这些要素进行详尽审查,否则即是对车辆的管理不善,将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车主在车祸发生后如何做才能规避刑事责任?

  侯克岩:案例3中的杨某与郭某之间属于法律上的帮工关系。但杨某获罪,并非是因为其向郭某提供了帮工,而是因其在实施帮工行为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硬链接牵引装置牵引机动车辆”的违法情形,且又在发生事故后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未及时将肇事情况报告执勤交警或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随意挪动车辆并驶离现场,这实际上是肇事逃逸。正是违法拖拽直接造成了事故的发生,而杨某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又加重了他的责任。

  还有就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为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这是法律上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的最基本要求,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事故,不论肇事车辆驾驶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对于发生事故的车辆驾驶人而言,首先要做到不恶意逃避责任,积极救治伤员。做到了这一点,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将交通事故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

  朱振仪:其实这里涉及到一个概念,即交通事故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交叉问题。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属于过失行为,在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下,所对应的责任主要体现为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交通肇事的情形已经符合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则肇事人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作出了规定,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持人:在帮工的行为中,还有哪些应该注意的事项?

  侯克岩:在案例3所涉的这种帮工过程中,作为提供帮工的一方,在实施帮工行为时,首先要确保的是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帮工人使用帮工车辆时,要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车辆的停靠、拖拽、吊装等各种行为均要在相关技术规范框架下进行。其次,帮工人在实施帮工行为过程中,要积极采取危险警示措施,注意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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