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交通事故不以碰撞为条件

  发布时间:2014/11/13 11:30:45 点击数:
导读:法官说法:交通事故不以碰撞为条件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唐某与被告郭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未接触情形下造成原告受伤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双方驾驶人应当如何分责的问题。  法官指出,道路交…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不以碰撞为条件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唐某与被告郭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未接触情形下造成原告受伤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双方驾驶人应当如何分责的问题。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事故并不以是否具有碰撞情形为前提条件,只要车辆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具有过错即构成交通事故。此外,在责任承担上,根据优者危险承担原则,汽车的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三轮车一方,在道路上行驶时汽车应履行的注意义务重于三轮车,所以,在分配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时会适当增加汽车车主的责任。

  同时,法官还提醒说,如果认定有主观故意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如在行车过程中故意对别的车辆“甩盘子”,除了要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彭法宣华西都市报记者吴柳锋实习生李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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