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具有示范意义的国家赔偿(专家观点)

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邵兰、王彤 发布时间:2015/1/6 15:39:02 点击数:
导读:受访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波采访人:本报记者季健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给死者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严重,此次100万元的赔偿确有必要。对于错杀的…

受访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波

采访人:本报记者 季健明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给死者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严重,此次100万元的赔偿确有必要。对于错杀的案件,高额赔偿体现了国家赔偿的救济和人文关怀,对于以后的国家赔偿具有示范意义。在不同案件中,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程度有很大差异,因此《国家赔偿法》只有原则上的规定。2014年,最高法根据以往经验,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作出规定,即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但该条文在赔偿限额方面并不是强制性限定。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柳波律师也认为,1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具体的赔偿限额,允许“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设赔偿限额切合实际。

那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考虑哪些情况?柳波认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刑罚轻重和执行方式、精神受损情况、社会评价受到影响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过错程度等。就本案而言,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遭受的精神痛苦是不证自明的,“丧子之痛”带来的不仅是社会评价的降低,还有生活轨道的紊乱,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存在过高的问题。

马怀德认为,国家赔偿重在救济,保证受害人的权益。国家予以赔偿,是国家责任的体现。针对冤错案件的有关办案人员,《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相应的追责制度。根据公职人员的责任、过错等因素,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并就赔偿金额进行追偿。柳波则提出,向具体责任人员追偿,既需要考虑错案的具体原因,也需要在保障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保障被侵权人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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