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通事故纠纷受害者赔偿 8成人实现城乡"同命同价"

作者:董柳 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5/2/13 14:00:03 点击数:
导读:外地户籍人员案件占比大,导致城乡赔偿标准仍存在较大争议“一秒钟车祸,一辈子痛苦”,交通事故后漫长的诉讼之苦可能还不在其中。20日,广州中院发布《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并首次从审判角度…

外地户籍人员案件占比大,导致城乡赔偿标准仍存在较大争议

“一秒钟车祸,一辈子痛苦”,交通事故后漫长的诉讼之苦可能还不在其中。20日,广州中院发布《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并首次从审判角度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及应对指引,引导公众合法维权。

白皮书显示,广州法院近三年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年均约万件,数量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其中外地户籍人员的案件所占比重大。

在案件数量的地域分布上,白皮书显示,排在前五位的分别为从化、白云、增城、番禺和花都。而越秀、黄埔、南沙三区法院则收案较少,近三年共收案1758件,占广州全市一审案件的6.5%。

案件抽样发现,当事人主体为非广州户籍的比例高达80.2%。外地户籍人员案件占比大,导致城乡赔偿标准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依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仍存在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城乡不一的差异性赔偿标准导致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大约相当于农村居民标准的3倍。

广州法院2012年审结的一审交通事故案中,提起上诉的案件共有1005宗,其中597宗属于就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提起上诉,占全部上诉案件的55.7%,这其中又以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上诉占大多数,他们要求改判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

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因而,只要受害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在城镇地区工作或生活满一年以上,则可按城镇标准判赔。

可喜的是,据广州中院不完全统计,超过80%的二审判决支持了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赔偿项目的请求。尽管如此,该院仍建议“统一赔偿金适用标准”。建议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试点逐步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人员在人身损害赔偿计赔方面的差别,统一适用该地区人均收入和支出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常见交通事故

4种认识误区

误区1:法律总会倾斜保护行人、非机动车一方

案例:陈某违法停留在车行道,造成其与第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倒地后遭第二辆车碾压死亡,交警认定第一辆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辆车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无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与其被撞受伤倒地的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是其再被第二辆车碾压致死的原因之一。因此,陈某应对其自身死亡承担10%的责任。

法院解析:虽然我国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给予了倾斜性保护,但审判中仍会依法根据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行人、非机动车一方也要遵守交通安全规则,不仅确保人身安全,而且是事发后主张权利正当性的必要前提。

误区2:事发后停车检查又离开不算逃逸

案例:2012年,杨某驾车与朱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杨某停车后发现摩托车和两名男子均已倒地,杨某由于害怕便驾车离开,不久后即报警。事发后12小时杨某才主动到交警处协助调查。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未构成逃逸,但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在事发后负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抢救伤员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逃逸,判决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支持了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的请求。

法院解析:交通事故冷静处理,需具备三个意识保障权益:

一是报警意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均应立即报警,并等待交警对现场进行勘察、清理完毕后方可离开。

二是取证意识。事故致人伤亡的,不得不挪动伤者前,可利用手机或其他摄影器材及时拍照、录影存证。需要送往医院的,非急迫情形不可使用肇事车辆运送伤者,以免破坏现场,影响交警判断事故责任。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录像保存期限较短,当事人可在事发后及时向交警部门申请复制录像保存。

三是保险意识。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到现场勘验。

误区3:交通事故责任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无牌摩托车搭载未戴头盔的乘客与小客车相撞,造成乘客颅脑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乘客无责任,但由于乘客未戴头盔是其受伤的原因之一,法院在确定各方赔偿责任时,在乘客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会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解析:事实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完全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负的责任,后者是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应负的法律责任。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民事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

误区4:只要是事故带来的损失都会有赔偿

案例:张某驾驶小客车搭载五人与黄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刘某等五人被当地交警安排前往增城当地就医,后五人包车从增城返回东莞。为配合交警调查,刘某先后多次包车往返东莞,共支付代订车辆费用4000元。刘某提供了4000元交通费的发票。

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受损小轿车属于非经营性车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或是因就医及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得到支持。本案中,刘某主张的是多次包车往返增城和东莞之间的费用,并非就医或转院费用,也不符合“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其无法证实支出的租车费用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解析:交通事故受害人对自身遭受的损害要根据现有法律作出理性判断,不能过分放大,并非所有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如目前审判实践一般不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另外,对于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而言,既要及时收集能证明损害后果的证据材料,也要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特别提醒非城市户籍人员在穗务工后,应积极办理“一证两卡双合同”(即暂住证或居住证、社保卡和银行卡、房屋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来确保事发后能举证充分。


上一篇:春运期间警惕道路阻断和交通事故 下一篇:广州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