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需谨慎 喝酒是大忌

作者:吴维 来源:彭水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5/3/12 11:30:19 点击数:
导读:近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上路边房屋后逃离,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4年4月12日20时至22时许,被告人…

近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上路边房屋后逃离,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4年4月12日20时至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喝了约五瓶啤酒和50克白酒。次日0时许,彭某某独自驾驶轿车至某公司附近时,撞上路边房屋后弃车逃离现场。案发后民警在彭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彭某某静脉血液的乙醇含量为286.1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案发时自己醉酒昏头,绝对没有事后逃逸的主观心理。法官耐心释法析理,生理性醉酒驾车是被告人作为驾驶人可以控制的,酒后驾车可能发生危险也是其应当预见到的,醉酒导致头脑不清醒并不是肇事逃逸的正当理由,同时告诫被告人要吸取教训,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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