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 律师也需站直走正

 来源:河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5/5/12 11:12:34 点击数:
导读: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27条,于5月1日起与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同步施行。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诉讼法律法规…

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27条,于5月1日起与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同步施行。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将对律师开展行政诉讼及非诉讼业务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采访了河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书占。

  不少律师觉得,在行政诉讼领域,律师的春天来了

  张书占认为,《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司法解释的出台,扩大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高了受案层级、增加了诉讼参与人,为律师代理行政案件开拓了空间,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不少律师觉得,在行政诉讼领域,律师的春天到了。但是,现实中仍有不少隐忧。一些行政机关人员,还没有转变观念,没有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付费的意识,甚至认为让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是单方面提高了律师的知名度,为律师提供了隐性的宣传平台。

  张书占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至今已半年有余,很多地方政府还没有制定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具体文件和办法。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购买社会服务的文件中,并没有法律服务项目。可以说,律师开展行政诉讼业务的春天并不都是阳光明媚,2015年的这个春天甚至多雨。因此,如何转变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观念、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制定购买律师法律服务,还需要广大律师积极宣传,使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落到实处,生根发芽。

  不应为追求胜诉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

  张书占说,律师在代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诉讼时,要考虑到政府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背景、初衷、目标等。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律师代理行政案件开启了便利之门,但提起行政诉讼的作用在于促进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规范化、合法化,而不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更不能一棍子打死,全盘否定。在集团诉讼案件中,尤其不能以不当的言行煽动公民,产生敌对情绪,激化矛盾。一些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擅自在网上披露信息,试图通过社会舆论干预行政诉讼,甚至通过围堵政府机关大门、攻击政府人员人身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甚至涉嫌犯罪。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政府机关等被告应诉的,也应当客观求实,不能强词夺理,不能为追求胜诉而损害政府形象。如果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即便是胜诉了,也不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在一起公民起诉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对开发商违法占地建设不履行处罚职能的案件中,该规划局的代理律师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向规划部门提出过行政处罚申请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起诉,这种做法就很不妥当。因为处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即便原告不提出申请,规划局也应当主动履行。

  此外,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审查政府决策的合法性,不能一味迎合政府,提供规避法律甚至是违法的法律意见,这与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理念相背,最终受害的还是律师本人,以及整个律师行业。

  练好内功,提升行政法业务水平,适应新要求

  在新形势下,律师要如何在行政法业务领域立足?张书占为广大青年律师做好行政法业务提出了建议:首先,要系统研究、掌握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决定,如新出台的《解释》等,总结各个行政职能部门在行使职能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其次,要积极代理各类行政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工作,不断学习、总结,从实践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再次,要积极参与各类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过程,如积极争取行政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立法听证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评估工作等,从源头上掌握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精神;最后,还要多写文章、多参与行政法方面的研讨会、座谈会。只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提高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律师才能增加业务量,更好地发挥自身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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