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被挤下木桥摔伤 男子诉旅游公司赔偿获支持

作者:屈冬梅 来源:渝中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6/11/30 9:16:35 点击数:
导读: 游客旅游过程中被挤下木桥摔伤,该责任应如何分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重庆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赔偿罗先生46281.67元。  2015年5月8日,罗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团…
 游客旅游过程中被挤下木桥摔伤,该责任应如何分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重庆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赔偿罗先生46281.67元。

  2015年5月8日,罗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罗先生参加该公司组织的“若尔盖四日游”。

  同月30日,罗先生在旅行过程中跟随旅游团队到达岷江源游览点时由于当地旅游设施损坏,加之游客众多,罗先生被挤下木桥,随即其中止了旅游活动返回重庆。

  同月31日,罗先生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腓骨下段骨折伴内后踝骨折。罗先生共计产生医疗费用23089.67元。保险公司向罗先生支付保险赔款17081.6元。剩余6008.07元医疗费用,罗先生未获赔偿。

  罗先生认为,旅游公司对可能危及游客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事项没有做出应有的说明和警示,也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导致其人身受到损害,该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001.07元。

  审理中,双方一致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罗先生左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未构成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需人民币15000元,伤后护理时限以90天评定。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与罗先生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罗先生在旅行过程中受伤,而旅游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于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罗先生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警示,故旅游公司理应对罗先生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公司亦对承担全部责任无异议,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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