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独资企业投资人 追回工伤款11.5万元

作者:李沙 来源:璧山法院 发布时间:2016/11/30 9:37:16 点击数:
导读: 龚某2013年9月到璧山县某树木种植场上班,2013年10月2日受该种植场主代某安排在璧山县河边镇砍树时受伤,其后在璧山县医院住院治疗53天,龚某受伤前平均工资4000元/月。  龚某于2014年6月27日申请重庆市璧山县劳动…
 
       龚某2013年9月到璧山县某树木种植场上班,2013年10月2日受该种植场主代某安排在璧山县河边镇砍树时受伤,其后在璧山县医院住院治疗53天,龚某受伤前平均工资4000元/月。


  龚某于2014年6月27日申请重庆市璧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4年8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璧山县某树木种植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龚某工伤待遇115220元。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该种植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龚某向璧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该种植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也未查找到种植场的任何财产,该案于2014年11月27日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方式结案。

  龚某听说代某所在村子正在拆迁,代某可能会获得补偿安置款,于是申请追加代某为被执行人。我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听证审查后发现该树木种植场的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为代某,最终裁定追加代某为被执行人。

  该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生效后,此案承办人立即联系拆迁办及村委会、补偿安置款指定银行等部门,了解代某可获补偿款数额,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顺利扣划代某的补偿款,成功执结龚某工伤待遇纠纷案,追回工伤款11.5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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