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连环相撞责任主体存争议 法官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

作者:向慧 田维芳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12/19 12:00:42 点击数:
导读: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刮擦后,因制动原因上前撞击了原告乘坐的皮卡车,并直接卡在皮卡车尾箱内,导致前面车辆发生连环相撞事故,共造成9辆车受损,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就其损失诉至法院…


       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刮擦后,因制动原因上前撞击了原告乘坐的皮卡车,并直接卡在皮卡车尾箱内,导致前面车辆发生连环相撞事故,共造成9辆车受损,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就其损失诉至法院,双方就赔偿责任主体产生争议。近日,酉阳法院审理此案,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鉴定费700云,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各项费用61572.45元及二次鉴定费、挂号费705.5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5年2月,被告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包茂高速酉阳县境内时,与胡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后因制动原因再上前撞击了原告李某乘坐的皮卡车,并直接卡在该皮卡车尾箱内,后导致车辆连环相撞事故发生,该次交通事故共造成9车不同程度受损,4人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余涉案车辆驾驶人及乘客均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行驶过程中未与同车道行驶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并追尾前面8车,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他车辆驾驶员、乘坐人员无导致本地交通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就其损失诉至法院,应分析其主张的损失产生于连环撞车中的哪一次碰撞。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某的损害是由王某驾驶的货车与李某乘坐的皮卡车碰撞合力造成。王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皮卡车驾驶人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李某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自愿放弃追究皮卡车车主责任。该说明系李某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予以准许。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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