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职业变更拒赔不获法院支持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3/2 11:27:12 点击数:
导读:近日,彭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认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吕某等人保险赔偿金伍万元。  本案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近日,彭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认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吕某等人保险赔偿金伍万元。

  本案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职业类型系农民,保险责任即被保险人一旦遭遇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伤则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伍万元。后被保险人在工地施工过程中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以死亡时职业与保险合同载明职业不符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现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其法定受益人保险赔偿金伍万元。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死亡时职业与投保时职业不符,但职业变更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其职业变更增加的保险风险要求补交相应保险费,或者采取措施解除保险合同。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在知晓被保险人死亡后长达一年的时间中,既未要求补交保险费,也未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故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伍万元,保险公司现已将赔偿金兑现完毕。

  在商事活动中,合同相对方偶尔存在侥幸心理拒绝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该行为最终往往只能增加自己和他人的诉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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