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挂靠搞出租 保险公司主张免赔获支持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3/4 13:32:12 点击数:
导读:改变车辆用途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纠纷,认定被保险人违反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免责,判令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

改变车辆用途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纠纷,认定被保险人违反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免责,判令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6月20日,车主周某以非营运性质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周某将其所有车辆租赁给重庆某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又将该车出租给王某使用。同年8月25日,王某驾车往合川方向行驶时,与高速公路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路产损失、车辆损失,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乘车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辆变更用途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周某以非营运性质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又将该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从事汽车租赁服务,车辆性质已转化为营运性质,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中第一条:“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其他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案中,周某未在改变车辆性质后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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