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快递途中受伤 快递员向老板索赔

 来源:四川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6/3/8 11:02:23 点击数:
导读:快递员送快递途中逆向行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双方均受伤住院。事后,快递员向快递老板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快递员遂将快递老板告上法庭。前不久,彭州市法院受理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依法审理判决…

快递员送快递途中逆向行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双方均受伤住院。事后,快递员向快递老板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快递员遂将快递老板告上法庭。前不久,彭州市法院受理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536.07元。

快递员索赔无果状告老板

2014年11月13日,彭州快递员张力按照其老板吴强的指派为顾客送快递,驾驶自有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天彭镇天府中路逆向行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二人均受伤。交警大队作出张力承担主要责任,二轮电动车车主潘大承担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吴强、张力、潘大三方就潘大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8000元达成吴强支付5000元、张力支付3000元的赔偿协议。

张力认为自己是在完成工作任务送快递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多次找到吴强要求赔偿,吴强拒不赔偿。

2015年8月25日,张力起诉至彭州市法院,请求判令吴强赔偿医药费11179元、误工费4060元、护理费1885元等共计21864元。

老板称不是因劳务受害不予赔偿

2015年10月22日,彭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吴强辩称,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原告逆向行驶所致,且事发地点不是原告负责运送快递的范围,原告不是因劳务受害,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驾驶运送快递的车辆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点未明显超出工作范围,故确认原告系因劳务遭受损害,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逆向行驶,具有重大过失,应相应减轻被告责任。

2015年10月29日,彭州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536.0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力与吴强个人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张力向法院请求判令吴强赔偿自己的损失,系要求吴强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该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接受劳务者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提供劳务者存在过错的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力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驾驶无号牌三轮车逆向行驶,对自身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吴强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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