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续交强险 发生事故多赔钱

作者:刘双宏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23 10:44:32 点击数:
导读:机动车车主为车辆购买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交强险到期前应及时续保,否则车辆出了事故,车主就得履行本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近日,彭水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曾某某虽被…
机动车车主为车辆购买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交强险到期前应及时续保,否则车辆出了事故,车主就得履行本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近日,彭水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曾某某虽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因其所驾驶的车辆交强险逾期未续保,其承担的赔偿金额却高于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的被告李某某。

  2016年5月22日8时55分,被告李某某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并搭乘原告谢某某行驶至重庆市彭水县保迁路路段处时,因会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向左侧滑,与对向由被告曾某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导致原告谢某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主要责任,曾某某负次要责任,谢某某无责任。曾某某所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的交强险已于事故发生前一月到期且未续保。原告谢某某的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原告谢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彭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告曾某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谢某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曾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再由赔偿义务主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鉴于此,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曾某某先在交强险12万元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剩余的损失合计10万余元由被告曾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李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来源:彭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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