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给病人打过期吊瓶 医疗事故须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法邦网 发布时间:2017/1/23 10:49:17 点击数:
导读:导读:2017年1月17日,王女士的母亲因脑供血不足进入莱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医生给王老太开具了“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连续输液5天后,王女士竟发现输液袋保质期已过期两个月。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医…

导读:
2017年1月17日,王女士的母亲因脑供血不足进入莱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医生给王老太开具了“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连续输液5天后,王女士竟发现输液袋保质期已过期两个月。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医院给病人打过期吊瓶

近日,感到头晕恶心的王老太,在家人的陪护下来到莱西市人民医院进行就诊,经医生诊断,王老太是因“脑供血不足”导致,随后在医生的建议下,王老太进入神经内科病房住院输液治疗。接下来的5天,王老太一直输液一种名为“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的输液袋。

“每天母亲都输4袋,而在第五天我却发现输液袋过了保质期的。”王女士称,当天因母亲的输液袋即将输完,在叫医生拔针时,她无意间发现输液袋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5日,“已经过期近2个月了!”而在察看其他当天输完的输液袋时,她竟又发现一袋已过保质期的输液袋,而更可怕的是该袋输液袋有效期为2015年3月,“也就是说我母亲不止被输液了一袋过期两个月的葡萄萄氯化钠注射液,还被输液了一袋过了近两年保质期的吊瓶。”

被震惊的王女士立即叫来了护士和科室主任询问,“但护士和科室主任却称注射过期药品也没有关系。虽然医护人员有过失,但并没有对我母亲造成什么影响。”对于医生的说法,王女士并不认可,“难道非要人死了才算严重影响吗?”(新闻来源:网易河南)

医疗事故须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对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注意义务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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