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证人不诚信 不予采纳其证言

作者:向品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5 15:11:44 点击数:
导读: 2015年9月6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北碚人社局)作出碚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1599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某加工厂职工马某某死亡为工伤。某加工厂不服,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
 2015年9月6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北碚人社局)作出碚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1599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某加工厂职工马某某死亡为工伤。某加工厂不服,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复议,市人社局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渝人社复决字〔2015〕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某加工厂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北碚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及市人社局复议决定。

  开庭审理过程中,某加工厂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马某某死亡当天工厂未安排工人上班。由于该案涉及到死者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性利益,为核实证人证言真实性,合议庭成员专门至事故地点、某加工厂厂址及附近派出所调查走访,认定三名证人存在不诚信行为。北碚法院遂以“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言前后不一,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缺乏其他证据支撑”为由对出庭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判驳驳回某加工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工伤认定行政程序案件中,工伤申请人往往会提供两至三位工友证言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于行政行为效率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对证人的调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一旦劳动者提供的证人出庭时在庭审中基于各种原因翻供,会给行政案件结果带来不确定性。法院司法审查时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另外,也要充分尊重案件客观事实。现阶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言行不诚信者增多,只有贯彻诚实信用,改变诉讼参与人庭审现场的不良习气,让“老实人”享实惠、让“失信人”尝恶果,才能扭转“道德风险”,形成整个社会的互信。
来源:北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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