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损害赔偿引纠纷 司法调解获赔17万元

  发布时间:2017/4/6 14:42:02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讯高伟(化名)是乌海市海南区人,在乌海某矿业公司上班。2016年4月1日早上8点左右,高伟在工作时铁水溅入右眼,于2016年4月2日前往石嘴山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球结膜、右眼角膜热烧伤,2016年4月13日…

本报讯 高伟(化名)是乌海市海南区人,在乌海某矿业公司上班。2016年4月1日早上8点左右,高伟在工作时铁水溅入右眼,于2016年4月2日前往石嘴山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球结膜、右眼角膜热烧伤,2016年4月13日前往宁夏人民医院眼科医院治疗。于2016年5月30日出院,被评定伤残等级为捌级。住院期间,乌海某矿业公司为高伟支付了医药费。

近日,双方就后续治疗费及各项赔偿事宜进行中,高伟要求乌海某矿业公司赔偿各项费用二十万元,该公司认为高伟的要求很不合理,就向乌海市海南区西卓子山司法所申请介入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西卓子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耐心和高伟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赔偿范围和标准。经过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明确高伟为工伤,乌海某矿业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赔偿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等其他费用共计十七万元,并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此次工伤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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