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增多

  发布时间:2017/8/18 9:53:07 点击数:
导读:原标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增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天津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截止2016年底,已达270万余辆,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高发,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标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增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天津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截止2016年底,已达270万余辆,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高发,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增多。以本市河东法院为例,2014年至2016年,该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976件、903件、903件,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分别为96.5%、97%、94%,相对平稳。对比2011至2013年年均受理案件数,增长幅度高达42%。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主要还是交通参与者在法律执行层面有所欠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出受害人构成伤残较多、未驾驶机动车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大多无责任、赔偿数额差异较大等特点。据统计,31%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者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其中71.2%的伤残者构成十级伤残。70%的案件受害人未驾驶机动车,其中68.2%的受害人不承担责任,30.5%的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被认定承担责任的事故原因主要包括道路参与者骑自行车或电动车逆行、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行人横穿有栏杆和黄格线的道路、骑自行车或电动车驶入快速路、高架桥等。62%的案件最终能够支持的赔偿款在五万元以下,其中一万元以下的占比39%。部分案件赔偿数额较高的原因在于当事人构成了伤残,依照现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从1级到10级,其中1级最重,10级最轻。抽样统计显示,按照2016年的赔偿标准,达到10级伤残的受害人可获赔平均数额为101321.60元,达到9级伤残的受害人可获赔平均数额为203235.30元。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发现,酒驾不断发生,危害严重;部分肇事者漠视受害人伤情,缺乏基本人文关怀;无事故责任认定或事故责任认定存疑易引发当事人矛盾;未投保或未合理投保车险加大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

  “醉驾入刑”已经实施7年,随着有关机关对酒驾、醉驾危害的宣传以及交管部门对酒驾、醉驾的大力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虽大幅减少,但仍时有发生,且醉酒发生事故并触发刑事处罚的几率较高。综合近6年涉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分析,2011至2013年涉酒机动车案件24件,占比1.3%,2014至2016年涉酒机动车案件18件,占比0.6%,数量和比例都有所降低。42件案件最终支持的赔偿总额高达726.2万元。酒驾者醉酒占比71.4%,致受害人伤残占比35.7%,死亡占比7.14%。综合近6年涉酒驾的124件刑事案件和42件民事案件,醉酒发生事故并触发刑事处罚的几率较高,醉酒驾车发生事故或承担刑事责任的占比74.7%。

  仍存在未投保交强险的现象,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最终由侵权人承担,经统计,近三年未投保交强险案件占比1.3%。未投保商业险情况更多。未投保案件中受害人损失较大时,侵权人大多存在无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根本原因无非是侵权人无力赔偿、无财产可执行。最终受害人损失长期得不到补偿,双方当事人在家庭、经济上都受到严重影响。

  醉驾:害了他人,毁了自己

  案情:

  2015年2月,被告人杨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河东区某道路时,连续撞击两辆轿车后继续行驶,撞倒路中心隔离护栏后驶入逆向车道撞倒行人许某、张一、张二、李某,此后又连续撞击一辆大客车及两辆轿车后左前轮脱落无法继续行驶,交警将其当场抓获。该事故造成五车受损、六人受伤、一人当场死亡、交通设施损坏的后果。经检验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1mg/ml,系醉酒驾车。杨某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此后四名损失较重的受害人均提起民事赔偿,经法院判决,四受害人共应获赔98万余元,其中杨某赔偿59万余元。

  点评:

  本案为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违法,致他人死亡、众人受伤的典型案件。本案衍生四起民事赔偿案件,杨某被判处承担高额赔偿金。而杨某因醉驾行为被判刑,在监狱中没有经济来源,其妻与其离婚,其母常年卧病在床,孩子正在读高中,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加窘迫。悲剧的源头就是杨某的醉驾行为。即使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也因其醉驾行为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杨某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也长期得不到赔偿。该案件教训深刻,醉驾导致多个家庭面临困境,应引以为鉴。

  未投交强险:侵权人承担巨额赔偿

  案情:

郑一、郑二系死者蒋某子女,2013年1月30日,王二驾车与蒋某所乘王一驾驶的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蒋某等人受伤。交管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成因,未认定事故责任。事故致蒋某胸椎爆裂骨折,此后蒋某因胸闷憋气等原因住院,后病故。郑一与郑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王二驾驶的车辆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12万元,蒋某剩余损失由被告王一、王二各承担3万余元赔偿。

  点评: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同时也能为侵权人转移赔偿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王二如交纳交强险则只需承担3万余元的赔偿,现在却因未交纳交强险而承担15万余元的赔偿,充分说明投保交强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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