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索奶粉费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8/30 16:09:10 点击数:
导读:原告刘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联系李某要求其赔偿损失遭拒。故刘某将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19000余元。  原告刘…

原告刘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联系李某要求其赔偿损失遭拒。故刘某将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19000余元。

  原告刘某诉称:2016年8月,在顺义区李天路,被告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将原告刘某撞伤。经交通支队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顺义区医院救治。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了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奶粉钱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余由被告李某赔付。

  被告李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由保险公司负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垫付的票据自行找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医疗费认可原告的票据金额;营养费没有医嘱,原告不需要补充营养,不同意;护理费不认可;误工费不认可请假申请单和误工证明,家属续假的诊断证明不认可;交通费只认可普通交通工具的费用;精神损失费不认可,原告没有残疾;电动车损失不认可,应有票据提交;奶粉钱与营养费性质一样,原告重复主张不同意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我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票据金额只有1570元,请法院核实真实性;营养费需有医嘱或者鉴定意见,及正式的支出发票,不认可;护理费需提供医嘱或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限,家人护理的需有相关误工证据,否则不认可;误工费需有医嘱等确认的误工期,超过3500元收入的需有完税证明,否则不认可;交通费只认可其本人因治疗等发生的直接费用,以乘坐普通交通工具标准为宜;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法院予以酌定,未构成伤残的,我公司不认可;财产损失需要提交有效票据,我公司同意承担合理修理费;奶粉费不同意赔偿,原告系重复主张,且没有法律依据,抚养子女亦是原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适当,法院依法确认。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属于原告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范围。对于原告刘某上述各项合理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予以确认。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酌情确定。关于奶粉费,原告刘某主张其因此次交通事故而不得不中止对孩子的亲自哺乳,但是未能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该项请求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且被告李某不同意赔偿,法院依法对此项请求不予认定。关于精神损失费,原告刘某主张对其家庭造成的多方面影响,被告李某认为不构成伤残故不同意赔偿,法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此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认定。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审核确认原告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项目及具体数额为19000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9000余元。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重庆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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