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方持理赔款“蒸发”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8/5/11 9:36:44 点击数:
导读:王某驾车上路被刘某所驾车辆追尾,刘某全责,刘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并赔付,但刘某持理赔款“人间蒸发”。王某找该保险公司讨理赔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日前,即墨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

王某驾车上路被刘某所驾车辆追尾,刘某全责,刘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并赔付,但刘某持理赔款“人间蒸发”。王某找该保险公司讨理赔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日前,即墨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8000元;赔偿之后取得向刘某追偿的权利,可依法向被保险人刘某追偿已赔付的保险金。

据了解,2017年4月,王某驾车行驶至即墨区某路段时,遭刘某所驾车辆追尾,导致车辆受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经刘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赔付金额为8000元。几日后,该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8000元理赔款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

王某多次向刘某追要修车款未果,只好向该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该保险公司以已经赔付给刘某为由拒绝赔付,认为王某应向刘某索要。但刘某换了电话号码,处理事故时留下的地址也不正确,王某无法向其索要,无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即墨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8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和定损金额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已向被保险人刘某支付了赔偿款,已完成了保险理赔责任,不应由其再承担责任,而应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于法有据,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首先,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损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其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因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事故责任在商业三者险中予以赔偿。该案中,保险公司在未审查其被保险人是否已实际支付了受损方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即将理赔款支付,存在一定的失职,应自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风险。如果判决由肇事方赔偿,无疑将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转嫁到了受损一方,不利于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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