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侧翻滑行撞电动车伤旁人 伤者获赔12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8/10 14:30:23 点击数:
导读:赵某站在三轮电动车旁被一侧翻摩托在继续向前滑行时与该电动车相撞致十级伤残。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赵某的各项损失121162.08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4001…

赵某站在三轮电动车旁被一侧翻摩托在继续向前滑行时与该电动车相撞致十级伤残。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赵某的各项损失121162.08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40010.15元;由被告钱某赔偿85147.93元,被告某车辆信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一直随儿子在县城居住生活。2017年4月2日10时35分许,被告钱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沿江西省进贤县进里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某处由于操作不规范,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正三轮摩托车倒地侧翻,继续向前滑行时与孙某停靠在路边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使站在三轮电动车旁边的原告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钱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不负责任。被告钱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挂靠在某车辆信息有限公司名下,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原告赵某受伤后,住院31天,花去医药费62651.93元,原告的损伤经重新鉴定为左膝关节功能丧失十级,左踝关节功能丧失十级。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所作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被告钱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保,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钱某承担,被告某车辆信息有限公司系被告钱某挂靠单位而不是实际车主,被告某车辆信息有限公司对被告钱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一直随其儿子在县城居住生活,因此,原告的相关损失费用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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