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醉驾致二人重伤 无钱赔偿获刑一年十个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8/14 14:08:38 点击数:
导读:醉酒驾驶已然是交通事故重要杀手,但是,仍然有不少年轻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给受害者及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醉酒驾驶已然是交通事故重要杀手,但是,仍然有不少年轻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给受害者及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小伙表示家里实在无钱赔偿,庭上表示后悔不已。
  经审理查明:2018126日晚上,被告人束某饮酒后驾驶N某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舒城县杭埠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浴场门口路段时,碰撞欲由南向北横穿公路的行人蔡某、胡某、胡某某,以及停靠在路边的皖A某号轻型普通货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蔡某、胡某、胡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有现场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处警,并将束某带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825日,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束某被提取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同年212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舒公交认字[2018]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束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212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束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48日,经舒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牙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面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57日、58日,分别经舒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头部和脾脏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左侧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胡某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8127日,束某主动至舒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N某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期限自2017324日起至2018324日止。被告人束某在事故发生后已赔付三被害人相关费用计人民币2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三处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又被告人束某在事故发生后,给付了被害人方少部分的赔偿款,据此可酌定对被告人束某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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