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追尾碰撞铲土机受损 车主获赔八千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9/17 14:02:31 点击数:
导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朱某诉被告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朱某的各项损失26932元的30%由被告熊某赔偿,即8079.6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凌晨,原告朱某驾驶小型…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朱某诉被告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朱某的各项损失26932元的30%由被告熊某赔偿,即8079.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凌晨,原告朱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进阳线由南往北行驶,3时40分左右途经212省道某处时,追尾碰撞同方向由被告熊某驾驶的小型铲土机,导致小型客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原告朱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熊某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1月11日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车的维修费为35665元。被告熊某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4月25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932元。原、被告协商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车损、鉴定费、误工费38865元的40%,即17426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管部门认定原告朱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熊某承担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诉称被告的小型铲土机不能上路,而要求本案按照四六化分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故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原告承担70%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为妥。因被告的小型铲土机未投保,故被告熊某应承担8079.6(26932元*3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货车侧翻致中巴三死七伤司机获刑二年六个月

中国法院网 

交通事故猛如虎,货车司机因未对所载钢筋进行捆绑固定,造成交会的中巴车三死七伤。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8年12月21日中午,李某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普通半挂车,装载了16捆钢筋后未进行捆绑固定便上路了。当日下午,行至104国道福鼎金钗溪连续下坡转弯路段,遇交会车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倾斜侧翻。车上未捆扎固定的钢筋滑落,造成对向驶来的中型普通客车上3名乘客当场死亡,驾驶员、乘客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认定,李某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事后,李某明所在公司积极赔偿3名死亡人员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与7名受伤人员达成了并履行赔偿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未安全固定承载货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其自首和获得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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