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同命不同价”

  发布时间:2006/7/28 11:30:24 点击数:
导读:车祸赔偿“同命不同价”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江北区的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事后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

车祸赔偿“同命不同价”

 

 

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江北区的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事后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
 
今年117日,曾对此做了详细报道,引起了全国媒体的跟进和关注。426,我市高院向社会各界征求民意交通事故咋赔偿同命不同价如何改变,为即将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

悲愤质问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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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昨天,记者再次和痛失爱女的何青志对话时,何青志不无伤感地说,当得知自己的女儿逝去促使法律有望改变同命不同价的命运时,心里有说不出的滋味。

  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何青志夫妇说,女儿10多年来一直生活在城里,一直和城里娃一起上学,为什么她读书时不因为她是农村户口而少收学费?为什么她购物时必须支付完全一样的价格?我们和城里人培养孩子的成本有什么不同?孩子长大了,对社会的贡献又有什么不同?
 
根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的何青志夫妇质问: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的生命?痛苦很快演化成为悲愤,夫妇俩简直成了祥林嫂,想给女儿讨一个公道,讨一个能让所有农村户口的人心服口服的解释。

同命不同价未来有望改变
 
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这样的结果在当地引起众口一辞的声讨,相关规定也备受指责:农村人的命就比城里人低一等吗?!知晓此事内情的居民纷纷表示,很难理解也无法从感情上接受这样的法律规定,呼吁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尽快得到改变。
 
《指导意见》意见稿的第31条表述,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1)本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2)配偶、父母、子女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本人与其在该房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另一种意见: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市高院称,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实际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大体一致。
  这一尚未变成现实的规定,即使并未实现农村人和城市人的死亡赔偿标准的绝对统一,但毕竟是朝着人们期盼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称,以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
 
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城市标准赔偿的数额和根据农村标准赔偿的数额差距就很大。何源的个案只是更为极端而已,实际上,类似的案例经常都在发生。一位基层法官告诉记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社会对同命不同价比较关注。但对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市民也提出了质疑,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大家普遍认为,应该按一个标准执行。

社会期待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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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的前景充满信心。这是昨日傍晚,记者联系上为何青志提供法律援助的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时,他很自信地说的第一句话。

 
日前,何源的父母委托周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违宪审查建议书。建议书中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构成户籍歧视,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建议全国人大废止或责令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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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合理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根源就在于200312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周伟说。
 
我市的部分法学界人士认为,从全局来说,不能否认我国目前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与生活水平的较大差异,而且,这一差异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存在。人身损害赔偿不同标准反映了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国情,真正实行同一标准,并不一定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指导意见尚待完备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天强认为,市高院指导意见的目的是改变同命不同价的初衷。但是,此举不但不能消除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城乡差距,反而有可能产生农村人与农村人之间同命不同价的新的不平等的赔偿差异,极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利益各方当事人为了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而纠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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