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应否归个人支配?

  发布时间:2006/7/28 11:33:48 点击数:
导读:捐款应否归个人支配?31岁的黎选文原是重庆国雄饲料有限公司员工。去年5月29日,黎在单位上班时发生意外,他的右脚被玉米绞笼绞伤,致使高位截肢,被沙坪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四级。  在黎选文住院…

捐款应否归个人支配?

31岁的黎选文原是重庆国雄饲料有限公司员工。去年5月29日,黎在单位上班时发生意外,他的右脚被玉米绞笼绞伤,致使高位截肢,被沙坪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四级。

  在黎选文住院期间,工友来医院看望时,提起公司已经为他捐款一事,称3个分公司的众多工友纷纷慷慨解囊。伤好出院后,黎来到公司找到负责人,要求要回工友的捐款。公司却称,这笔钱是交给单位的,只能用于他的生活费、医疗费,而不能交给他个人支配。黎因此迟迟未得到这笔捐款。

  据黎介绍,他估计这笔捐款大约有15000元。当时,公司在墙上贴了大红报,还写给他一张捐款人名单。黎选文一直追问无果后,他将发起捐款的3个分公司重庆国雄饲料有限公司(第一被告)、重庆希望饲料有限公司(第二被告)、达川加好饲料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以及捐款发起人覃明(第四被告)告上法庭。昨日,沙坪坝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各方论剑

  律师:捐款应给黎选文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称,黎因公受伤,因此,黎的医药费、护理费等都应由公司承担,而发起这笔爱心捐款的对象是黎本人。根据合同法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贺表示,此事件的发生,都是由公司造成的,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而不应该把责任转移给员工。众员工的爱心捐助,完全是同情黎的遭遇,针对个人,因此捐款应该转由黎本人支配。

  国雄负责人:愿与黎对簿公堂

  通过电话,记者采访了被列为第四被告的覃明(国雄饲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他称,当时为了抢救病情危急的黎选文,出于一片好心,以公司名义发起,在几个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员工中展开爱心捐款。捐款原意是用于抢救黎的生命,并未表示要把捐款直接给他,而且这笔款项账目清楚地记在公司账上。至于此款项,到底如何处置还没有确定。此外,公司为让黎选文医病,已支付了3万余元。

  至于自己出于好心发起捐款,却被黎选文告上了法庭,他表示,愿意在公堂上与其理论一番。

  市民:各有说法

  究竟这笔钱到底该归谁所有,许多市民看法不一。作为捐款的一名积极分子,原公司同事陈志云称,当时我们都是为了帮助黎选文才捐款的,这笔钱当然该归黎本人拥有。

  市民先生则称,如果这笔钱用在了黎选文本人身上,那么交不交给他都无所谓。

 

 

上一篇:车祸赔偿“同命不同价” 下一篇:中国国内的博士伦护理液受害者将集体赴美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