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乘车致病索赔 没有鉴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6/8/23 10:52:56 点击数:
导读:乘坐他人的客车,认为车辆在行驶途中将其颠伤,遂要求车主赔偿。近日,忠县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钦才,退休工人,忠县马灌镇人,被告忠县马灌镇启圆运输有限公司及张…
   乘坐他人的客车,认为车辆在行驶途中将其颠伤,遂要求车主赔偿。近日,忠县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钦才,退休工人,忠县马灌镇人,被告忠县马灌镇启圆运输有限公司及张义文。2005年12月21日,原告居住地的同组村民陈某死亡,原告受陈某的胞弟陈一邀请帮忙料理后事。22日,被告张义文受陈一雇请,驾驶自己的中巴客车载着陈一及亲友到忠县火葬场火化陈某的尸体,原告也在车上。23日原告在到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失稳症、腰椎退行性变”。原告认为因路况不好,且被告张义文驾驶车速过快,不择路,导致在车辆颠簸中将他颠伤,要求张义文赔偿无果,遂诉诸法庭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2400.70元。但被告认为原告的伤与他的驾驶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在庭审中,法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与被告的驾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鉴定费用,经书面通知缴纳鉴定费用,仍无正当理由拒缴。
 
     法院认为, 原告张钦才乘坐被告张义文驾驶的中巴客车未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除应提供伤害后果的证据以外,还应承担对被告有无违法、有无过错、被告行为与其伤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提供相关证据。由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确定,但原告拒缴鉴定费用,导致鉴定不能,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乘坐被告驾驶的中巴客车导致受伤的损害后果证据不充分,要求二被告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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