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引事故 三被告均担责

  发布时间:2006/8/23 10:54:37 点击数:
导读:车辆超载,造成连环交通事故。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薛某均赔偿原告陈某斌人民币2091.56元,被告重庆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
    车辆超载,造成连环交通事故。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薛某均赔偿原告陈某斌人民币2091.56元,被告重庆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斌人民币8366.24元,上列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陈某斌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4年3月19日零时30分,原告乘坐由被告张某驾驶的实际车主为被告薛某均并挂靠于安通运输公司的渝B17548号大货车,行至209国道1711.6KM处时,因车辆超载,长时间下坡导致制动失效,车辆失控,造成连环撞车事故,经兴山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起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致残应予赔偿的费用合计应为10457.80元。

    法院认为,被告薛某均所有并挂靠于安通运输公司的渝B17548号大货车造成交通事故,依据兴山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所受损害应予赔偿的费用应由被告薛某均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永安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应对原告所受损害应予赔偿费用的80%(合同约定有20%的免赔率)负有直接赔付责任。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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