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飞石伤人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6/8/24 16:00:26 点击数:
导读:8月22日,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公路飞石伤人案,由引起飞石的汽车车主赔偿受害人31436.49元。原告朱文成系从贵州省正安县来重庆南川市打工的农民。今年5月27日,被告韦毅雇请的驾驶员驾驶中型货车在正在进…
   8月22日,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公路飞石伤人案,由引起飞石的汽车车主赔偿受害人31436.49元。
    原告朱文成系从贵州省正安县来重庆南川市打工的农民。今年5月27日,被告韦毅雇请的驾驶员驾驶中型货车在正在进行维修的公路上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公路上一块小石压飞,飞起的石块将正在施工的原告朱文成的面部击伤。朱文成经住院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神经、视网膜病变、无光感,住院治疗38天,花去治疗费6436.49元。经司法医学鉴定构成八级伤残。8月14日,原告朱文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韦毅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南川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韦毅雇请的驾驶员驾驶货车在正在施工的公路上快速行驶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但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快速行驶的汽车压飞石头,将原告朱文成砸伤致残,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韦毅雇请的驾驶员系执行职务行为,其对外造成的损失责任依法应当由雇请人(车主)承担。
    法官们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前述调解协议,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在立案后的8日内调结,即时化解了一起公路飞石伤人纠纷。
 
 
                              (南川市人民法院 周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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