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4个月病故 女工亲属获赔2万

  发布时间:2007/3/15 10:56:46 点击数:
导读:垫江一临时女工在商场打工4个月,后患肺癌死亡。日前,垫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重庆载君舟鞋业有限公司支付临时工陈落霞丈夫丧葬费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5124元、病假工资1153.8元,并支付陈落霞之子一次…
      垫江一临时女工在商场打工4个月,后患肺癌死亡。日前,垫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重庆载君舟鞋业有限公司支付临时工陈落霞丈夫丧葬费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5124元、病假工资1153.8元,并支付陈落霞之子一次性救济金1708元、生活困难补助金10825.16元,共计20810.96元。
 
      2006年1月18日,陈落霞与重庆载君舟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君舟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载君舟公司聘用陈落霞在重百垫江商场作促销员,合同有期限是: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在合同中,双方对陈落霞的工资、福利、提成等待遇也进行了约定。陈落霞从2006年1月18日起至2006年4月29日止在重百垫江商场上班。载君舟公司已发给其2006年1—5月工资,陈落霞实际工作4个月,每月工资加提成平均为976元。2006年4月30日,陈落霞因患肺癌在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7日死亡。陈落霞病亡后,其丈夫及其与前夫所生之子要求载君舟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病假工资、生活困难补助金无果,向垫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载君舟公司支付给陈落霞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病假工资、其子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共计23066元。载君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垫江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垫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载君舟公司与陈落霞于2006年1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已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依照我国法律、政策之规定,载君舟公司应当支付给陈落霞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病假工资及其生前抚养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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