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马拉松比赛猝死学生终审获赔27万元

  发布时间:2007/3/13 15:34:16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代表吉利大学参加2005北京国际马拉松赛暨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的王砚刚,在比赛过程中猝死,王砚刚的父母向北京吉利大学提出赔偿要求。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广受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中国法院网讯   代表吉利大学参加2005北京国际马拉松赛暨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的王砚刚,在比赛过程中猝死,王砚刚的父母向北京吉利大学提出赔偿要求。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广受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判决,最终认定,王砚刚与吉利大学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学校仍应对王砚刚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北京吉利大学赔偿王砚刚父母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7.23万元。

    出生于1981年6月的王砚刚,来自山东省诸城市。2005年10月16日,王砚刚代表吉利大学参加了在京举行的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参赛过程中,王砚刚跑到约27公里处(中国地质大学附近)突然晕倒,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05年10月28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书中写明王砚刚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从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10分钟。

    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由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田径协会共同主办,挑战赛规程中有如下内容:每位参赛人员必须填写马拉松报名表,填写后交各高校存档,各院校将参赛团体报名表报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训练部;以各单位各项目的参赛者在规定关门时间内到达各个终点的人数为准计算总分,团体总分录取前十名颁发奖杯、奖金,第一名的奖金为1万元,第二名为6000元。2005年9月22日,王砚刚填写了参赛报名表,报名表中参赛选手声明中第10条的内容为:“本人同意组办方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险,具体内容从保险说明书中知晓,本人均予以认可”。

    王砚刚猝死后,其父母将吉利大学诉至法院,称,王砚刚生前曾代表吉利大学参加过多项重要赛事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而其本人并不是吉利大学的学生,吉利大学与王砚刚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作为雇主的吉利大学通过雇佣王砚刚参赛,能够获得各种荣誉和物质利益,王砚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作为雇主的吉利大学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吉利大学赔偿死亡赔偿金15.72万元、丧葬费 17095.50元、交通费5611元、住宿费3260元、伙食费1800元、误工费2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0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吉利大学则辩称,2005年9月,王砚刚通过电话与吉利大学体育研究室进行了联系,强烈要求该校为其报名参加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吉利大学与王砚刚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参加比赛完全是王砚刚对于长跑项目的个人喜好,吉利大学并没有指挥、派遣王砚刚参赛,更没有承诺参加比赛后给予其劳动报酬。王砚刚晕倒后医护人员对其进行了及时的救治,抢救的措施是得当的,大赛的组委会也为王砚刚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事发后王砚刚的家属已经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对于王砚刚的死亡,吉利大学认为,学校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同意王砚刚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王砚刚父母的申请,对于吉利大学参加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的获奖情况以及王砚刚的投保情况等事宜向田管中心进行了调查核实。田管中心向法院提供了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名次统计表,吉利大学在本次比赛中以总分22972分的成绩获得了团体总分第二名,田管中心答复:吉利大学已经按照规定领取了奖杯、证书和奖金,王砚刚的投保事宜全部由组委会办理,与吉利大学无关。

    双方当事人对于王砚刚并非吉利大学在册学生这一事实均无异议,而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则存在分歧。王砚刚父母称王砚刚曾多次代表吉利大学参加比赛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吉利大学与王砚刚之间系雇佣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吉利大学网站上刊登的有关文章予以证明,网站上下载的内容均由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中2004年10月10日题为“我校代表队参加大学生越野挑战赛”的文章中有如下内容:2004年9月25日我校参加了2004年首届大学生越野、攀登赛,由王砚刚、伊西兵、谷林林组成男子代表队,最终获得团体三等奖的好成绩;2004年5月20日题为“第42届高校大学生田运会落幕,我校取得4金2银”的文章中有如下内容:在男子五千米和一万米的两项比赛中,我校选手王砚刚体力分配合理、稳扎稳打,为我校再添两块金牌。王砚刚父母还向法院提交了2003、2004北京国际马拉松赛的证书,证书中写明王砚刚代表吉利大学参赛并完成了全程马拉松比赛。

    而吉利大学则认为,王砚刚参加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是出于对长跑的爱好,并且是其主动打电话和学校联系的。为证明其主张,吉利大学的体育教师鞠成军在案件审理时曾出庭作证,鞠成军称王砚刚自2004年4月起开始到吉利大学进行长跑训练,其是王砚刚的教练。2005年9月中旬,王砚刚给体育调研室打电话询问如何报名,鞠告知王砚刚要到学校填写报名表,王砚刚的遗物是其在吉利大学的车上找到的,之后其将遗物交给了王砚刚的家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吉利大学与王砚刚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要求吉利大学赔偿王砚刚父母共计34万余的损失。判决后,吉利大学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主要理由是王砚刚与吉利大学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认定被上诉人丧失劳动能力依据不足。判决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请求依法改判。王砚刚的父母则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一中院经过对此案进行定理认为,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王砚刚与吉利大学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一中院认为,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二是雇员是否获得报酬;三是雇员是否已提供劳务为内容;四是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第四点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一点。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隶属关系。如果雇主享有对其雇员发号施令或指导的权力,并且这种命令或指导是关于这些雇员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的方法的命令或指导的话,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和隶属关系。

    本案中,王砚刚与吉利大学之间显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雇佣合同,王砚刚也没有从吉利大学获得任何劳动报酬。王砚刚确实提供的是自己的劳务,但是吉利大学并没有享有对王砚刚发号施令或指导的权力。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吉利大学既未给予其具体的运动或参赛指导,也没有提供相关的专业的训练设备。由于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规程的规定,该项赛事的报名工作是以各院校为单位,由各院校统一组织实施。因此,王砚刚接受吉利大学安排的仅是赛程方面的一种统一安排。所以王砚刚在实践中并没有处于一种受支配的从属地位。也就是讲王砚刚虽然向吉利大学提供了劳务,但两者之间并非雇佣关系。

    虽然吉利大学与王砚刚之间没有雇佣关系,但一中院认为,这并不就意味着其不应当对王砚刚的死亡完全不承担责任。相反,一中院认为,吉利大学应当对王砚刚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原因是:首先,王砚刚所从事的活动为吉利大学带来了利益。利益既包括有形利益也应当包含无形利益。吉利大学通过在体育赛事中取得较好名次,在获得物质奖励的同时也能够积极扩大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显然这一荣誉对于一个集体是重要的。特别是对于吉利大学这样一个民营大学来说。因此,可以认为王砚刚参加比赛所付出的“劳动”是为了吉利大学的利益。而且,根据王砚刚的父母向法院提交的公证书、参赛证书以及证人鞠成军的证言可以证明,王砚刚曾经多次代表吉利大学参加各种比赛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第二、王砚刚的死亡与其代表吉利大学参赛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规程规定,只有高校才可以参加赛事。仅此一点对于王砚刚而言就属于一个不可逾越之条件,吉利大学恰恰为其提供了这一基础条件—代表学校参赛。因此,可以认定吉利大学为王砚刚参加比赛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也就产生了王砚刚死亡的基本环境—参赛。最终王砚刚在剧烈的赛事中死亡。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上一篇:楼上掉水泥砸伤行人 商场被判赔偿 下一篇:打工4个月病故 女工亲属获赔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