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掉水泥砸伤行人 商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7/3/13 14:58:53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2月2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楼房上的水泥房檐脱落造成行人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楼房的所有人被告民贸公司赔偿原告吐尔逊赔偿损失2万余元。2006年5月28日18时左右,…
中国法院网讯   2月2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楼房上的水泥房檐脱落造成行人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楼房的所有人被告民贸公司赔偿原告吐尔逊赔偿损失2万余元。 

    2006年5月28日18时左右,吐尔逊在行至北屯西北路商场楼下通道口时,被从该商场二楼房檐西南角上掉下的一水泥块击中头部,当时受伤倒地,随后被送入北屯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开放性脑挫裂伤、右顶骨凹陷性骨折。原告出院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的所有人,即被告民贸公司赔偿损失。

    被告则辩称,对于原告头部是否是被告公司楼房上掉下的水泥块击伤,被告公司不能确定。而且,即使是被告公司楼房上掉下的水泥块,也是由于从被告公司楼房上通过的其他公司的电线,因当天刮大风不停晃动造成楼房水泥块脱落,因此,被告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场调查,被告商场二楼的西面外墙顶部有一层向外凸出的水泥房檐,该水泥房檐的西南角已严重风化,水泥块脱落痕迹清晰可见。经现场比对,原告提供的击伤其头部的水泥块与该水泥房檐缺角处的材质和形状相吻合,又有当时在场证人证实该房檐上脱落水泥块击中原告头部受伤的事实,因此,原告被西北路商场二楼房檐上掉下的一水泥块击伤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

    被告作为脱落水泥块的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使用建筑物过程中本应对建筑物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以消除安全隐患,这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负的管理责任。由于被告对商场的房檐没有采取维修加固和排除险情的措施,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解是其他公司的电线造成其房檐上的水泥块脱落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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