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老翁伸手换位箱触电自己担责

作者:陆晓晴   发布时间:2007/3/29 11:03:33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年近七旬的老祝在拾荒时,被路边的高压护层换位箱电击身亡,老祝一家随即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老祝是外地来沪的打工者,因年纪大了找不到工作,他就去…
    中国法院网讯   年近七旬的老祝在拾荒时,被路边的高压护层换位箱电击身亡,老祝一家随即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祝是外地来沪的打工者,因年纪大了找不到工作,他就去捡垃圾。2006年9月25日,老祝在一公路处拾荒时,看到高压层换位箱的门好像打开着,就把手从缝隙中伸了进去,谁知被高压电电击当场死亡。故祝某一家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5万元。

    在庭审中,祝某一家认为,电力公司作为高压护层换位箱的所有者,应当确保该设施的安全,但事发时该设施的门却开着。由于被告的疏忽管理致使该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使老祝在途经该设施时不幸触电死亡,故被告电力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作出赔偿。

    电力公司认为,此护层换位箱在公路的非机动车道东侧,并非位于通行的必经之处,四周除了该换位箱外别无它物,而换位箱内带电设备与换位箱表侧距离有5公分以上,老祝若不是主动将手伸进换位箱,是不可能触碰到箱内的带电设备。而且,电力公司按规定在换位箱附近、箱体外设立了明显的电力警示标志,每日还有巡检人员不定时巡视。综上,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认为,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其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中就损害事实问题,双方均无异议。就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问题,原告提供了一份证人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被告电力公司疏于管理,使换位箱被打开处于危险状态。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笔录说到换位箱被人打开了,盖板扔在地上,但这反映的只是事发后的现场情况,并不表明在老祝触电身亡前换位箱已经被打开,因此仅凭这份笔录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本起事件中存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就因果关系问题,退一步而言,及时换位箱在事发前已经被打开,这也并不必然导致老祝死亡的损害后果,根据现有证据表明,之所以造成这一后果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在于老祝将手伸入换位箱之中,由此可见,换位箱被打开与老祝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电力公司对老祝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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