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寿意外身亡 主人无错仍担补偿责

作者:林荣先   发布时间:2007/3/29 11:25:12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到同事家祝寿意外身亡,主人虽无过错仍负补偿责任。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于3月28日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的判决。那坡县农民肖全和颜阳是同乡人,但居住在不同…
    中国法院网讯   到同事家祝寿意外身亡,主人虽无过错仍负补偿责任。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于3月28日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的判决。

    那坡县农民肖全和颜阳是同乡人,但居住在不同的村庄。肖全经常到颜阳的村庄中和自己的“老同”(壮语,即汉语中的朋友)程军串门、拜访,便结识了同有木工手艺的颜阳。为了增加家庭收入,2005年,肖全和颜阳两人便一起到那坡县某木材厂打工。在同厂里做工,免不了经常集中开饭。大家你我不分,如同老朋友那样。程军在家中也认识了外地来投资的吕老板,并建立了朋友关系。

    转眼到了2006年12月10日,这天是程军母亲的生日,也是颜阳父亲的生日。当天中午,肖全和其亲人与颜阳、颜阳大哥等人在木材加工场一起吃中午饭,并喝了酒。下午,颜阳即乘摩托车赶回老家为父亲祝寿,但没有邀请肖全到自己家参加父亲的生日酒。下午4时30分左右,肖全自己从县城乘班车赶往颜阳的村庄为“老同”程军的母亲祝寿。当天下午,外地吕老板前去为程军母亲祝寿急返那坡,故程军便煮饭菜接待吕老板,从下午2时吃到5时,程军因酒量有限己醉酒而入床睡觉,傍晚5时左右肖全到程军家后,程军全然不知。

    肖全在程军家为程母过生日祝寿后,又到同事颜阳家为颜父祝寿。在颜家,肖全坐在火灶旁抽水烟烤火时,忽然往后仰倒在木地板上,颜家及参加祝寿的人以为肖全酒醉,就将其抬到床铺上睡觉休息。

    次日上午9时许,颜父见肖全仍未起床,感到事情有些不妙,即找到肖全的“老同”程军一起上到其家看望,两人看见肖全昏迷不醒的状态,即赶紧打电话给肖的家人来看望。因为电话信号故障,到11时许才通知到其家人,并联系三轮摩托车护送肖全到医院检查治疗。后由程军与赶到的肖全的家人一起将肖全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医生以抢救醉酒人的方法对其进行治疗,但到第二天仍未有好转。家人经追问才知道肖全曾经在颜家中跌倒,并要求医院对肖全进行了拍片检查。经拍片发现肖全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脑干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16日死亡。

    肖全死亡后,其亲人遂以颜家在发现肖全病情后不及时通知家人施救,也不及时送病人就医并隐瞒发病原因为由,以程军劝肖全喝酒过量为由,将颜家父子、程军起诉到那坡县人民法院,要求颜家几父子、程军赔偿肖全的医药费3391.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90元、误工费480元、护理费286.80元、丧葬费7728元、死亡赔偿金49900元、抚养费2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68116.90元。

    开庭前,肖全的亲人又申请对程军的追诉提出撤诉,但颜家父子认为程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求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后法院依职权追加程军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

    在庭审中,程军、颜家父子均否认肖全得在其家吃饭喝酒、劝酒,自己均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肖全的亲人的诉讼请求。肖全的亲人诉称肖全在程军家、颜家吃饭喝酒后出事,程军、颜家不及时通知家人施救和隐瞒病情,才导致肖全死亡,但未提供证据加于证实。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肖全于2006年12月10日中午喝过酒,当晚又先后到程家、颜家祝寿,并在火灶旁自己跌倒,造成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过抢救无效死亡。肖全在为上述两家生日祝寿时是否得喝酒、被劝喝酒,无证据证实。这属意外事故。颜家父子等人见肖全跌倒后认为是酒醉,并将其抬到床铺休息睡觉,次日见其不醒也与第三人程军尽到了告知其家人和护送抢救的义务。因此,颜家父子及程军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肖全是在为程母和颜父的生日祝寿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的。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颜家父子及程军仍应对肖全的死亡造成肖全的亲人损失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但肖全的亲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程军的追偿权,这是肖全的亲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具体表现,法院照准。据此,那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颜家父子补偿肖全的亲人的经济损失1.5万元,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3448元,由肖全的亲人承担1000元,颜家父子承担2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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