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国道旁钓鱼被电死 公路局赔偿

作者:戴泽瀚 后晓健 陈志强   发布时间:2007/4/8 15:31:36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熊某某在国道旁的池塘钓鱼,因鱼竿不慎碰到变压器而触电身亡,熊某某的亲属将公路局和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28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宣城市公路管理局在30…
   中国法院网讯   熊某某在国道旁的池塘钓鱼,因鱼竿不慎碰到变压器而触电身亡,熊某某的亲属将公路局和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28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宣城市公路管理局在30日内赔偿原告朱云霞等各项经济损失8.06万余元,被告安徽电力泾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2006年9月14日9时许,泾县泾川镇居民熊某某与妻子朱云霞等人来到205国道泾县段收费站附近的池塘钓鱼。该塘的北侧有一10KV变压器。熊某某在变压器西侧围墙靠池塘端缺口处蹲下安装钓线及鱼饵后,持鱼竿站起时,鱼竿不慎碰到变压器上西侧高压桩头扎线处,致熊某某遭电击身亡。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熊某某的妻子朱云霞、女儿熊诗雨、父亲熊树生、母亲高素琴共同以宣城市公路管理局、安徽电力泾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经查,该变压器产权归被告宣城市公路局下属机构205国道泾县段收费站所有,平台上未设置安全标志。供电方系被告安徽电力泾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7月16日,收费站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双方维护管理责任的分界点。根据该约定,熊某某遭电击的变压器由收费站维护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路局应承担赔偿责任。熊某某在电力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自身疏于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应减轻电力设施所有权人被告公路局的责任。被告供电公司对熊某某触电的电力设施不负有管理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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