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两级法院创新方法执结900难案

作者:王洪 张琦 余乐华   发布时间:2007/3/29 14:07:21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因素。去年以来,湖北省襄樊市两级法院按照“创新、依法、务实、稳妥、高效”原则,迎难而上,多方努力,频频亮…
   中国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因素。去年以来,湖北省襄樊市两级法院按照“创新、依法、务实、稳妥、高效”原则,迎难而上,多方努力,频频亮出奇招,执结了900多件“骨头案”,受到湖北省高级法院的肯定。

  由查封车辆扩大到停止办理车辆年检,逼使赖帐者主动付款

  2005年5月22日,张卫东向襄城区法院申请执行陈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要求陈军赔偿损失16482.96元,执行中,陈军将其所有的一辆富康轿车出售他人后,悄悄地躲起来了。执行法官在襄樊市车管所查明陈军出售的车辆尚未过户,当即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车管所协助法院停止办理该车过户手续。由于车辆过户与否并不影响购车人的行车使用,导致此案的执行仍然没有实质进展。襄城法院经过反复讨论,又向襄樊市车管所发出停止车辆年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逼迫被执行人露面。2006年5月,当买车人到车管所办理年检时,才得知该车辆被法院查封且无法办理年检手续,直接影响到车辆的运营,遂找到陈军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陈军无奈之下,只好露面找到法院,主动履行了下欠的9482.96元赔偿款。

  由查询本地银行帐户扩大到全国范围,使赖帐者存款无处可藏

  2002年7月,襄樊市襄阳区法院判决宋清才偿还高明生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宋清才举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在当地银行查询毫无结果,案件长期无法执行。2006年8月,襄阳区法院执行法官施勇、陈海利决定寻找新的突破口,在调查中了解到,随着存款实名制的实行,金融机构基本实现了电子化、网络化办公,储户的存款帐户和存款银行实行了全国联网,可以异地查询储户的存款情况。据此,施勇、陈海利利用手中掌握的宋清才夫妻二人的户籍证明资料,向襄樊市人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金融机构扩大协助义务的范围,提供宋清才夫妻二人在全国银行系统的存款情况。法官的想法得到襄樊市人民银行的大力支持,很快查清宋清才在深圳市某支行开设一存款帐户,经核对身份证号码及姓名无误后,执行小组火速南下深圳,成功从该帐户上划回执行款2万元,将该案成功执结。

  由法官东奔西跑扩大到通过手机查找被执行人,使赖帐者现出原形

  2005年11月,襄樊市襄阳区法院在办理王琳申请执行李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平赔偿王琳各种损失17801元。李平在外做生意东躲西藏,法院一直无法查清其具体住址。后来王琳向执行法官提供了李平的手机号码,执行法官多次打电话均无人接听。执行法官灵机一动,办理移动电话应该提交身份证等有效信息,为何不从此处入手呢?

    2006年4月5日,襄阳法院向襄樊某移动公司送达了调查取证函,要求该公司提供李平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相关证据,襄樊某移动公司以法院调取的证据违反了通信自由而拒绝协助调查。襄阳区法院指出:宪法第40条规定的通信秘密是指公司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电传和邮件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法院调查该号码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不涉及宪法第40条规定的情况,应当协助取证。襄樊某移动公司仍拒绝协助,襄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襄樊某移动公司罚款25000元。

    该公司向襄樊中院申请复议,襄樊中院复议后认为:法院为查明被执行人下落,确认其履行债务的能力,向襄樊某移动公司发出调查取证函,调查移动电话机主的姓名和住址,不涉及个人通话对象、通话时间以及通话内容等个人隐私和秘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65条和《电信条例》第66条的规定,依法驳回了襄樊某移动公司的复议申请。

    襄樊某移动公司在接到襄樊中院驳回复议申请后,向法院提供了李平的住址及身份证号码情况。襄阳法院据此很快找到了李平,向其宣传法律,使李平与王琳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第一期执行款5000元已执行到位,余款正在按期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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