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钓人触高压线身亡 管理单位被判担责70%

作者:朱锐 高尚  发布时间:2007/4/15 10:17:17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陈某在高压线下钓鱼,甩竿时碰到电线而触电身亡,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压线产权人武汉铁路局承担70%的责任,赔偿死者陈某的亲属14.6万余元。武汉铁路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
   中国法院网讯   陈某在高压线下钓鱼,甩竿时碰到电线而触电身亡,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压线产权人武汉铁路局承担70%的责任,赔偿死者陈某的亲属14.6万余元。武汉铁路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武汉铁路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11月12日,陈某在钟祥市胡集镇红庙村与李岗村交界处的“小草湖”钓鱼时,鱼竿不慎碰到被告武汉铁路局所有的贯通线251号杆与252号杆之间的10KV高压线而触电身亡。此后,陈某的亲属向高压线产权人武汉铁路局索赔。武汉铁路局以高压线路的架设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且死者死因未经医学鉴定以及死者在高压线下甩竿钓鱼系间接故意向高压线抛掷物体为由,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死因已经诊断医院和公安部门联合出具合法的死亡医学证明,足以证明死者是遭电击死亡。死者甩鱼竿触及高压线并非故意向高压线抛掷物体,故不能以此作为被告免责的理由。本案系高压电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武汉铁路局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没有证据证明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就应该对死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死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意识到在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却仍为之,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武汉铁路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武汉铁路局应举证证明受害人的死亡是由其故意造成的,否则其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上诉人在一审、二审均未提交其能免责的证据。原判在考虑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决武汉铁路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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