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短路引火灾殃及邻居 承租双方均担责

作者:宋秋香 尹庆雷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7/14 15:42:50 点击数:
导读:老王这几天如同做梦一般,一夜之间,自己苦心经营的电器专卖店,竟然被大火烧的一无所有。无奈的老王将自己的邻居和房东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李军夫妇赔偿老王财产损…

 老王这几天如同做梦一般,一夜之间,自己苦心经营的电器专卖店,竟然被大火烧的一无所有。无奈的老王将自己的邻居和房东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李军夫妇赔偿老王财产损失90000元;金美公司赔偿老王财产损失60000元;刘刚对李军夫妇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12月,老王租赁了金美公司的商品房经营电器专卖,从外地来的李军夫妇同时租用了老王隔壁的房屋,并以朋友刘刚的名义办理了电器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同样经营电器销售。2008年1月10日深夜,李军夫妇经营的电器经营部发生火灾,不仅自己经营部内的电器全部烧毁,而且也使老王专卖店内的电器全部被烧毁,老王直接损失达150000元。事发后,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火灾系李军夫妇电器经营部内电气线路短路引起,对该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金美公司负间接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因火灾遭受损失的事实及损失数额清楚,证据充分,关键是谁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可以看出,起火点在李军夫妇承租的房屋内,是由于电气线路短路引起。李军夫妇虽对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事故责任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推翻该结论,故法院对公安消防大队所作出的结论予以确认。李军夫妇作为电器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系房屋实际使用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和该租赁房屋负有妥善管理、认真防范火灾的义务。在承租期内对该房屋及其财产是否尽了妥善保管义务,根据举证分配原则,李军夫妇应提供证据来证明,如举不出证据,就应当承担诉讼风险,而李军夫妇并无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义务,故其经营部发生火灾并蔓延造成老王财产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经营电器经营部期间,李军夫妇与金美公司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金美公司作为房屋所有人,在出租房屋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管理和注意义务,金美公司在将房屋出租后,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对出租房屋履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刚作为电器经营部的业主,其允许李军夫妇使用其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应对该经营部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故对火灾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对李军夫妇所承担的赔偿份额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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