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向高速公路投掷石块致人死亡法院判决监护人连带赔偿

作者: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陈 畅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12/4 15:22:27 点击数:
导读:小学生向高速公路投掷石块致人死亡法院判决监护人连带赔偿作者:记者王鑫通讯员陈畅发布时间:2008-11-2508:30:19  本报讯近日,一起因小学生在高速路立交桥上向行驶车辆投掷石块致人死亡而引发的其他…

小学生向高速公路投掷石块致人死亡

法院判决监护人连带赔偿

 

作者: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陈 畅  发布时间:2008-11-25 08:30:19

 


 

    本报讯  近日,一起因小学生在高速路立交桥上向行驶车辆投掷石块致人死亡而引发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认定三位未成年致害人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该三人的六名监护人依法应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方死者妻、女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46979.4元,而对原告方的其他诉求则予以驳回。

    该案死者王某的妻、女诉称,2007年10月8日,王某乘坐一轿车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驶。当行至23KM处时,被从高速路立交桥上落下的一块鹅卵石击穿挡风玻璃,击中王某左侧胸部,致左胸大片挫伤伴表皮剥脱、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该案在法院受理后,又依法追加被告三名致害人及六名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方认为,被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负有安全管理、保障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这一损害事实也是因黄某等三名小孩在放学路上投掷石头造成的,因此黄某等三名小学生及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为57万余元,并由十名被告连带赔偿。

    被告成南公司则辩称,高速公路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在管理上没有瑕疵,而导致王某死亡的是黄某等三名小学生的故意犯罪行为,虽然其是未成年人,但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因此公司不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等三人及其六位监护人则辩称,成南公司的高速公路修好了七八年,但一直没有防护栏,其设施不健全。且家长也不可能24小时跟着小孩走,小孩年幼,毕竟才八九岁,因此家长没有责任,责任都在成南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高速路上的天桥两侧设有实心水泥护栏,紧靠两侧护栏外侧安置有防抛网。公安机关在事发当天接警后立案进行侦察,且证实是当天20点后,黄某等三名小学生攀爬事发天桥西侧中段水泥护栏,趴在防护网和广告牌上,往高速路丢掷石块击打往成都方向行驶的车辆,其中一块鹅卵石击中王某乘坐的车辆致其死亡。之后,公安机关以黄某等三人未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由,撤销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法院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实,事发天桥不存在质量瑕疵,成南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管理义务。若要求成南公司对黄某等三人故意实施的投石砸车行为予以充分的预见、防范和控制,即要求成南公司将其普遍安全注意转为特定安全注意,对于需要对长达208公里、包括桥梁159座、隧道2处的成南高速公路进行管理的成南公司而言则过于严苛。故对原告要求成南公司承担王某死亡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而黄某等三小孩在横跨高速公路的天桥上玩耍,出于看谁扔的石块能击中通行车辆的目的,故意向高速路上行驶的车辆投掷石块,其行为对高速行驶的车辆和乘客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并直接导致死者王某在乘车过程中被石块击打而死的严重后果。

    虽然王某系被三人中某一人投掷的一块石块击中致死,但实际侵权人并不确定,公安机关的侦察亦未对此进行定论,加之黄某等三小孩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引起王某的死亡均未进行举证,依照相关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应认定黄某等三人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其共同危险行为直接导致王某的死亡。由于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依照规定,该三人的六名监护人应对三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车胎爆炸炸掉司机右臂 车主赔偿24万余 下一篇:左腿卡入公交车地板受伤 落下残疾再次起诉索赔偿